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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保險上字第15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 旨:
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主張有拒絕給付之事由,即應就此有利於己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保險法第 109條第 1項所指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
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者,不包括精神病或其他精神障礙等非自由意志
所致之殺害自己之行為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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