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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 評議字號:103年評字第001782

案由摘要:醫療保險金理賠爭議

評議日期:民國1040109

評議要旨: 申請人自10274日至同年928日至○○○醫院之13次中醫門診,應僅屬調養性質,而 非針對癌症本身之直接治療,即非系爭保險契約批註條款第2條第1項所約定之癌症門診醫 療保險金之給付範圍。是相對人辯稱其無給付之責,自屬有據。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保險金理賠爭議」事件,經本中心第2屆評議委員會10419日第1 次會議決定如下: 主文 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請求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

[保戶主張] 嗣申請人因罹患右側腎臟細胞癌,自10274日起至928日止,於○○醫院接受中醫門診治療, 接受中醫門診治療,共計13次,遂向相對人申請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然遭拒絕

[保險公司主張] 申請人於981029日罹患右側腎臟細胞癌,自10248日至同年928日在○○醫院中醫科門診 25次,另於102711日至同年924日在○○醫院泌尿科門診15次。經調門診病歷,申請人之中 醫科其藥材多為補氣化瘀等功能,目的係屬飲食調養,尚非用於減輕、放療之困擾。

[評議中心判斷] 中醫藥現已廣泛使用於治療與緩和癌症患者放、化療之副作用,惟仍無法完全取代西醫手術及放、 化療之角色。一般中藥需視癌症之種類、期數、化療用藥及放療部位等情形,斟酌使用補氣養血、 活血化瘀、消腫潰堅、清熱解毒及滋陰降火等藥物,或配合抗癌中藥之使用,以期達到手術身體恢 復之調養,幫助患者維持較佳的體力及身體狀況,以減輕化療過程所造成之不適與副作用,使病患 能順利完成化療之療程,增進化療之療效及其預後。經查,本案申請人腎臟癌手術已逾三年,且中 醫門診非於放、化療期間,該 13 次中醫門診,應屬調養性質,其重要性尚難與化、放療等同視之。 *本案判決經評議中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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