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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總公司法務暨法令遵循部接到業務同仁的理賠異議案件,保戶在 96 年 投保防癌險,一直以信用卡扣款繳納保費,未料在 104 年卻因信用卡效期到期無 法扣款導致保單停效,後來雖辦理復效完成,但保戶卻在復效前即因大腸癌確診 並於復效後進行手術治療,後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先以本次非復效三十日後 所發生之疾病為由拒賠,再以條款約定因保戶於停效期間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 症,逕自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終止契約效力。保戶對此當然無法接受,同仁也 因這麼長期優質的保戶發生這個狀況,希望法務同仁能與保險公司協調爭取。

   保單權益受到如此不平之對待,法務同仁當然與同仁一起併肩作戰,首先先 與保險公司調閱催告及停效通知記錄,原來該等重要通知均因逾期招領而遭退回, 保戶才會毫不知情,以為保單效力持續有效,保險公司認為已盡通知義務,本案 確在停效期間確診,已無爭取空間。更深入了解本案後,法務同仁發現幾項可與 保險公司提出請求理賠依據的爭點:

    一、保戶 96 年同時投保多家保險契約,均約定以同一張信用卡扣款,亦未曾 提出信用卡效期或地址變更申請,惟其他同業仍可持續扣款,並無扣款 不成停效狀況。

    二、保險法第 116 條內容所示:「…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 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公司負有送達要保人催告信函之義 務,卻於招領逾期後未與保戶以電話或其他方式確認,其提供之大宗掛 號函件收據只能證明已交寄催繳保費通知單,並無法證明該通知已確實 送達保戶。

    三、保戶停效僅四個月餘,雖然於停效期間內確診為事實,但確診時已為大 腸癌二期,可見停效前其實可能已罹癌僅未就醫。保險公司何以判斷癌 症病程係於短短停效四個月內生成確診而予拒賠?今天如保戶於復效三 十日後確診,是否又會解釋成保戶病程至少已有半年而予拒賠?任何疾 病病程會因每人體質及狀況不一而有所不同,並沒有一定標準,專業醫 生尚無法確切告知疾病之生成時間,保險公司又要如何證明癌症之生成 係於保單停效日前或後?故應採對保戶有利解釋為宜。

   在經過與保險公司不斷溝通並與多個部門協調下,終於保險公司同意給付本 次癌症醫療保險金,原本以為這樣就可解決本案爭議,但保單效力呢?保戶日後 的醫療保障更為重要,故第一次的協調結果並不為我方同意,在持續不斷的努力 下,最終保險公司同意在保戶重新繳交復效保費後恢復本保單效力,並追溯回原 本申請復效期點生效,亦不會因本次理賠爭議而使後續癌症理賠申請有所限制。

   在得知保險公司回覆後,業務同仁立即與保戶聯絡,保戶無法置信,這才得 知原本保戶亦有諮詢其他同業,均告知保戶本案件已無空間,所以保戶原本並不 期望同仁能為其爭取到什麼權益,甚至對保險失去信心,直到最後,保戶才深深 感受到錠嵂同仁的專業及服務,知道錠嵂真正把每一個保戶當成家人,不放棄任 何機會,盡力為保戶爭取應該有的權益。而對同仁來說,一次理賠金額的爭取成 功比不上保戶日後醫療權益的保障,這就是身為保險業務員最值得驕傲的事,更 以加入錠嵂為榮!

 

@錠嵂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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