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欽原是個滴酒不沾的年輕人,即使再強的誘惑,他始終堅持原則,一步也不退 讓。不過,這一切都在阿欽失戀之後變了樣。在朋友的煽動下,阿欽開始藉由酒精麻 痺自己,沒想到,這樣的改變,卻因此奪走了他的生命。
某日凌晨,阿欽獨自喝著悶酒,漸漸不勝酒力,開始出現嘔吐的情況,而嘔吐物 就這樣阻塞住了呼吸道,等到母親發現後,阿欽早已經窒息死亡。事後母親向保險公 司提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卻以該事故屬「非意外」原因造成而拒絕給 付賠償,母親於是向法院提出了告訴。
現今保險業者的傷害保險契約多有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之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在保險理賠的實務上,明 文限定事故肇因需出自於外來而非內在,目的就在排除因內發性病症所導致的事故, 理賠小故事 而所謂的「外來突發」,在解釋上,可理解為源於自身以外的原因,且事發突然因而無 法預先防範者而言。就本案例而言,阿欽是因為吸入自身的嘔吐物,且嘔吐物是來自於 阿欽自身之危險事實,並不符合上述外來的條件,故保險公司拒絕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並非毫無依據。
而實務上也曾發生過類似案例,即當母親在餵食嬰兒牛奶後,嬰兒因溢奶進入氣 管,導致無法呼吸窒息而死,在處理上,認為此事故的發生原因,是由於嬰兒「噎奶 」窒息而死,該項危險來自於嬰兒本身,而非外來突發事故,因此保險公司無需給付 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於民國八十九年,實務上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判斷,而審理該案的法官所持之見解 突破以往相類似案件的一貫認定標準和處理模式,其認為保險公司應針對該案件給付意 外身故保險金,理由乃是被保險人雖因喝酒而導致嘔吐,亦因此而吸入大量嘔吐物,導 致阻塞呼吸道而發生窒息死亡之情形,但被保險人本身並無罹患任何疾病,亦無任何直 接證據足以證明其嘔吐乃由於其他內發性病症所致,故難以認定喝酒行為和被保險人的 嘔吐並無因果關係,而通常一般人在嘔吐的情形下並不至發生吸入嘔吐物窒息而死的情 況,故該事故實為事發突然之外來事故,保險公司理當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之後,民國九十二年最高法院亦採相同的見解認為「…死亡原因係酒醉嘔吐物吸入 致吸入性窒息,…似非身體內部器官老化衰竭、內在疾病,或細菌感染所引起,而係外 來突發事故所致…。」
從這裡我們不難發現,在意外的定義上,雖然能夠很明確的說明意外乃是指「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但何謂「外來」?何謂「突發」?在解釋上卻容易發生不 同的意見,在過去的實務上就曾出現過不同的判決結果;而往往因為個人看法的不同, 所導致的結論亦大相逕庭。其他如高山症致死等案例,在意外認定上亦有所不同。因此 以上案例亦僅能作為判斷上的參考,端看實際事故發生時始能做個案的判斷及探討。
@錠嵂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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